【基本案情】
2012年,武漢某軟件研發(fā)公司M,為了促進銷售人員完成銷售目標,修訂《銷售人員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銷售人員的工資由基本工資和提成組成。如果銷售人員季度銷售目標不達標,公司有權不發(fā)放工資,只報銷交通費用、電話補貼、招待費用。如果銷售人員超額完成任務,公司將發(fā)放全額工資,并給予“階梯式”高額提成。公司組織銷售人員培訓并簽字,表示認同制度文件的相關內(nèi)容。周某第2季度沒有完成銷售任務,于是公司從第3季度開始不發(fā)放周某的工資,并只報銷任何補貼。9月底,公司連續(xù)兩個月沒有發(fā)放工資,周某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發(fā)放工資。
請結合本案例分析,銷售人員季度目標不達標,公司有權不發(fā)工資嗎?
【知識點講解】
工資發(fā)放,是公司按照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時間、工資數(shù)額,按時,準確,以貨幣形式發(fā)放勞動報酬的過程。在工資核算時,相關的人力資源報表包括,考勤表、加班匯總表、社保明細表等?!秳趧臃ā返谖迨畻l“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案評析】
根據(jù)《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M 公司《銷售人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如果銷售人員季度銷售目標不達標,公司有權不發(fā)放工資……。盡管公司做了培訓,并讓員工簽字確認,但是用人單位不支付報酬的規(guī)定違反了《勞動法》,因此本制度是無效的。公司應向周某按月并足額支付基本工資,銷售提成可以扣減?!秳趧雍贤ā返诎耸鍡l“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A href="http://3xchallenge.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b7%a5%e8%b5%84&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的規(guī)定向當?shù)貏趧有姓块T(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或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權利;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i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