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下,不少市民通過中介看房時常被要求簽訂《看房確認書》,而想買理想房源的顧客都會貨比三家,在不同的中介看房,而最后沒有通過與其簽訂合約的中介達成買賣被告上法庭的例子不勝枚舉。那么,消費者在簽下《看房確認書》后又通過其它中介買房是否構成“跳單”違約呢?近日,江蘇無錫崇安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看房腳踩兩條船,簽完《看房確認書》后甩單惹官司
2011年4月,想買房的林先生分別向兩家中介公司去電咨詢房源信息。同月27日,林先生在中介業(yè)務員的帶領下看了一套位于北塘區(qū)盛岸路附近的房產,林先生對此套房屋頗為滿意。3日后,林先生又在另一家中介業(yè)務員的帶領下去看房,到了實地后才發(fā)現該處房屋和之前看的是同一套房子。于是,林先生又仔細看了一遍。之后,林先生稱,對方業(yè)務員以體現工作量為由,要求其填寫《看房確認書》。
同年6月,林先生在中介費和服務態(tài)度等方面一番考量后選擇了第一家中介公司購買了上述房屋。沒過多久,另一家中介公司得知了此消息,認為林先生違反了《看房確認書》上關于“看房信息除于原告處成交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成交或告知他人”的相關約定,以其逃避中介費為由,一紙訴狀將林先生告上了法庭。
是否構成“跳單”違約,雙方各執(zhí)一詞
在庭上,雙方對是否存在違約情況各執(zhí)一詞。原告中介公司認為,雖然最后沒有促成房屋的買賣,但其提供了必要的中介服務。中介稱,看房時林先生對其介紹的房屋很滿意,中介便與房東溝通購房事宜。事后,原告與被告及房東多次溝通購房操作等具體情況,但被告一直聲稱還需考慮,業(yè)務員費時費力,最后林先生卻繞過其買了房子,違約在先,應該支付中介費。
“當時業(yè)務員說簽確認書和我是沒有利益沖突的,只是他們用來統計工作總量的憑證,所以我就簽了。”林先生告訴法官,自己簽的時候并沒有細看內容,業(yè)務員也沒有提醒和明確條款說明。“我覺得第一家中介服務態(tài)度好,自然選他們,在其提供的居間服務下,完成了房屋買賣,并不存在原告所謂的逃避中介費的情況。”
房源非“獨家”,法官調解買房人支付1000元補償款
在了解完案情的始末后,法官提出,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撇開中介公司與房東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公司發(fā)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林先生在看完房后,中介公司在其應允下跑前跑后,為其與房東溝通買房事宜,付出了勞動力,提供了一定的前期服務。在法官的調解下,林先生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為補償款,中介公司也同意了該調解方案。
法官提醒,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消費者不應用從中介獲得的房屋信息私下與房東達成買賣,但房源非“獨家”,消費者通過合法途徑獲取房源信息,有權選擇更好的中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