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鄭宏) 2004年9月7日,商務部在北京舉行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案產業(yè)損害調查聽證會,本案國內外利害關系方圍繞中國國內產業(yè)是否受到進口產品的損害、傾銷和損害的因果關系等問題分別陳述了各自的意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
應訴方美國康寧公司代表的論述要點為非累積評估、無損害、自用消耗三個方面。累積評估是構成傾銷的前提條件,所以累積評估裁定對案件結果意義重大??祵幑菊J為商
務部應該作出無累積評估的裁決,理由是進口光纖產品與國內光纖產品之間不具有可替代性、價格差異大、銷售渠道不同??祵幑镜拇磉€提出了無損害裁決的意見。該公司通過對搜集到的大量數(shù)據進行了分析,認為中國光纖產業(yè)并沒有遭受被調查美國進口產品所造成的任何實質性損害,而是中國光纖廠商不合時宜的擴產造成了光纖產品價格的崩潰??祵幑敬碇赋?,絕大多數(shù)中國光纖生產商的產品都用于內部自用生產,比率達到70%以上,只有少量的產品在市場中銷售形成競爭,所以美國進口光纖產品對中國國內光纖產品的影響不大。
案件申請方武漢長飛公司代表認為,美日韓等國光纖產品出口中國對中國國內生產的光纖產品造成了實質性損害,“量大價低,量小價高”的事實表明國外光纖的傾銷與國內光纖產業(yè)遭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美日韓等國的傾銷是造成國內產業(yè)損害的直接原因,長飛公司的代表引用了豐富的數(shù)據給以證明。對于康寧公司提出的累積評估問題,長飛公司認為,國內光纖產品與原產于美日韓的光纖產品從物理特性上看,原材料構成、技術性能、生產工藝、產品用途具有相似性,渠道方式都是直銷、代銷、代理等,運輸條件都是采取的空運,客戶群都是國內的光纜生產商,最終用戶都是國內電信運營商,二者之間具有可替代性。長飛公司的代表指出,康寧公司所引用的國內光纖產品自用量數(shù)據達70%的數(shù)據與事實不符,實際上國內光纖自用量最高時期也只有1/3左右。
在本次聽證會上,美國和韓國駐華使館商務處也代表本國政府陳述了意見,其它有關利害企業(yè)美國OFS費特公司、北京康寧光纜公司、成都康寧光纜公司、上海光纖公司以及富通集團、烽火科技、天津天大天財、南京華新藤倉、成都中住、江蘇阿爾發(fā)、中天科技、華倫集團等也參加了聽證會并提出自己的意見。
商務部調查機關表示將在初裁決定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本次聽證會上各利害關系方的陳述意見,再作進一步的調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世貿組織規(guī)則,將對本案作出客觀、公正的最終裁定。
2003年5月7日,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和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向商務部提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2003年7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發(fā)布第2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案被調查產品為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該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2002年)》中稅則號為90011000,不包括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型號的光纖以及光導纖維束及光纜。
在此次聽證會召開之前,商務部已對相關利害關系方進行了問卷調查,并對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相關企業(yè)進行了實地核查,部分利害關系方先后向商務部提交了對本案的書面陳述意見;商務部還召開了本案部分利害關系方意見陳述會,聽取美國大使館和部分利害關系方意見。
2004年6月16日,商務部發(fā)布2004年第28號公告,對本案作出初步裁決,認定原產于上述被訴國家和地區(qū)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004年6月,商務部對南京華新藤倉光通信有限公司和深圳特發(fā)信息阿爾卡特光纖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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