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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受傷是否為工傷

摘要:原告發(fā)生事故的地點不在其從單位到家的合理路線上,發(fā)生事故時間不屬于“上下班合理時間”,原告的行為是工作期間擅離工作崗位,受到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案情

  原告劉某系某公司的職工。按照公司的春節(jié)期間值班安排,劉某應于2012年1月22日在公司值班,值班時間為早8時至下午6時。該日早8時,原告來到公司值班,后原告離開公司,與家人一起乘坐普通客車回老家,約9時許,當該車行至一十字路口處時,與一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2012年3月5日經(jīng)交警支隊認定:劉某無事故責任。 2012年2月21日,原告劉某向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受理后,對原告受傷有關(guān)情況進行了調(diào)查取證,并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某人社工認字〔2012〕0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所受傷害不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2012年5月16日,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認定書。

  審理

  原告劉某訴稱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書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告訴稱原告于2012年1月22日8點去單位值班,不多時即離開了工作單位,9點在回老家的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的地點不在其從單位到家的合理路線上,發(fā)生事故的時間不屬于“上下班合理時間”,不應認定為工傷

  第三人原告所在公司陳述,我公司職工劉某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請求法院撤銷某人社工認字〔2012〕041號不予認定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分歧

  在本案中對于原告劉某所受傷是否該認定為工傷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原告受到傷害的時間點是發(fā)生在公司規(guī)定的值班時間段,并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jīng)交警隊認定無事故責任,應當系工傷。

  第二種意見是:原告發(fā)生事故的地點不在其從單位到家的合理路線上,發(fā)生事故時間不屬于“上下班合理時間”,原告的行為是工作期間擅離工作崗位,受到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原告劉某作為公司的職工,應當嚴格按照公司的上下班規(guī)章制度,但是她卻在公司值班時間段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所受到的傷害應當不屬工傷范疇,被告針對原告的這一行為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依法予以維持。

  其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應當理解為按照單位的規(guī)定按時上下班,且回經(jīng)常生活、居住地的家,原告在單位值班期間擅自離開崗位,且在回非經(jīng)常居住地的老家途中發(fā)生事故受到傷害,不宜認定為工傷。

  最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第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維持被告作出的〔2012〕041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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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鍵字: 工傷
文章標題:值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受傷是否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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