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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光纖反傾銷終裁結果的公告

摘要: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本次光纖反傾銷調查受理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本次//3xchallenge.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85%89%e7%ba%a4%e5%8f%8d%e5%80%be%e9%94%80&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光纖反傾銷</a>調查受理的基本情況
    2003年5月7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蘇法爾勝光子有限公司聯(lián)合武漢長飛光纖光纜有限公司代表國內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產業(y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正式提交了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商務部于2003年7月1日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詳見本公司2003年7月3日在《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報》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編號:2003-006)。
    二、有關本次//3xchallenge.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85%89%e7%ba%a4%e5%8f%8d%e5%80%be%e9%94%80&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光纖反傾銷</a>的初裁情況。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于2004年6月16日發(fā)布初步裁定,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產業(yè)存在實質損害,同時認定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詳見本公司2004年6月18日在《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報》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編號:2004-003)。
    三、本次//3xchallenge.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85%89%e7%ba%a4%e5%8f%8d%e5%80%be%e9%94%80&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光纖反傾銷</a>終裁結果的主要內容
    初裁公告后,商務部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xù)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定。
    終裁結果的主要內容如下:
    1.終裁決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并對國內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有關裁定的具體內容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3xchallenge.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85%89%e7%ba%a4%e5%8f%8d%e5%80%be%e9%94%80&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光纖反傾銷</a>調查的最終裁定》(投資者可查閱://gpj.mofcom.gov.cn/article/200412/20041200327266_1.xml">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200412/20041200327266_1.xml</A>)。
    2.征收反傾銷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美國OFS-費特有限責任公司(OFS Fitel, LLC)         46%
    2、其他美國公司                      46%
    3、美國康寧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經調查,美國康寧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終裁傾銷幅度為1.5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屬于微量傾銷幅度,免于征收反傾銷稅。
    韓國公司
    1、韓國LG電線株式會社(LG Cable Ltd)               7%
    2、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13%
    3、其他韓國公司                  46%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3.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進口經營者自2005年1月1日起,進口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4.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4年6月16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就所進口的、國際電信聯(lián)盟電信標準化部門(ITU-T)建議的G652A、G652B、G652C、G652D單模光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本裁定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提供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一并轉為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補征。
    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就進口美國康寧公司的G652A、G652B、G652C、G652D單模光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海關予以退還。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5.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5年。
    6.新出口商復審及期中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7.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本次//3xchallenge.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85%89%e7%ba%a4%e5%8f%8d%e5%80%be%e9%94%80&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光纖反傾銷</a>終裁結果對公司的可能影響。
    本公司董事會謹慎地認為,本此//3xchallenge.com/site/CN/Search.aspx?page=1&keywords=%e5%85%89%e7%ba%a4%e5%8f%8d%e5%80%be%e9%94%80&column_id=ALL&station=%E5%85%A8%E9%83%A8" target="_blank">光纖反傾銷</a>終裁的勝出將有助于國內企業(yè)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有利于國內光纖光纜行業(yè)的復蘇,促進行業(yè)穩(wěn)定健康地發(fā)展,本公司也將從中受益。</P>


    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1 月5日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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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本站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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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光纖反傾銷 /
文章標題:江蘇法爾勝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光纖反傾銷終裁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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