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發(fā)文字號】廳科技字〔2012〕73號
【頒布時間】2012-3-26
【失效時間】
關于印發(fā)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guī)旃芾磙k法的通知
廳科技字〔2012〕7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屬各單位,大型交通運輸企業(yè):
為充分發(fā)揮專家在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管理中的咨詢作用,進一步提高科技項目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部制定了《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guī)旃芾磙k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科技項目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欤┕芾?,充分發(fā)揮專家在科技項目管理中的咨詢作用,實現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根據國家和交通運輸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結合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家?guī)斓慕?、使用和維護等。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專家?guī)旖ㄔO、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具體工作委托西部交通建設科技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實施。
第四條 專家?guī)煊删邆浔巨k法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入庫專家按照道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道路運輸、港口工程、內河樞紐與航道工程、水上運輸與安全、環(huán)境保護、信息化、規(guī)劃與管理及其他專業(yè)領域分類管理。
第六條 入庫專家基本條件:
?。ㄒ唬┚哂辛己玫恼嗡刭|和職業(yè)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咨詢意見;
?。ǘ╅L期從事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所涉及領域的工作,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熟悉國內外最新發(fā)展趨勢;
?。ㄈ┰谙嚓P領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ㄋ模┥眢w健康,能夠勝任技術咨詢工作。
第七條 專家入庫采用單位推薦和直接入庫兩種方式。
第八條 單位推薦入庫程序:
?。ㄒ唬┩扑]單位確定推薦專家人選;
(二)專家填寫申報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管理中心;
?。ㄈ┕芾碇行膶ι陥蟛牧线M行形式審查,并將結果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
?。ㄋ模┙煌ㄟ\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入庫專家的遴選和審定;
(五)通過審定的專家入庫。
第九條 直接入庫程序:
?。ㄒ唬┰菏俊壹壙辈旎蛟O計大師、國家“千人計劃”特聘專家、交通運輸部專家委員會成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交通運輸部新世紀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等可直接入庫。
(二)接受直接入庫邀請的專家填寫申報材料報送管理中心;
(三)經管理中心形式審查、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審定后直接入庫。
第十條 入庫專家主要權利:
?。ㄒ唬┰谧稍冞^程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影響發(fā)表個人意見;
?。ǘ┮婪ǐ@取勞動報酬;
(三)自愿申請退出專家?guī)臁?span lang="EN-US">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主要義務:
?。ㄒ唬┙邮芙煌ㄟ\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委托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ǘ┳袷芈殬I(yè)道德,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咨詢意見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
?。ㄈ┘夹g咨詢過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ㄋ模┕ぷ鲉挝弧⒙撓惦娫挼戎饕獋€人信息發(fā)生變更時,應在一個月內報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科技項目立項、驗收等管理環(huán)節(jié)中所需專家,應根據項目性質、咨詢內容、技術領域、專家構成、回避原則等,由專家?guī)旃芾硐到y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 專家?guī)鞂嵭袑<壹夹g咨詢活動記錄和評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沂苎蛥⒓蛹夹g咨詢活動情況;
?。ǘ<覅⒓蛹夹g咨詢活動的內容、方式、時間和地點等;
?。ㄈ<以诩夹g咨詢活動中的表現,包括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守紀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取消其專家?guī)鞂<屹Y格:
?。ㄒ唬┮荒曛畠热伪谎埖芙^參加技術咨詢活動;
?。ǘo正當理由,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技術咨詢活動或中途退出技術咨詢活動;
?。ㄈ┘夹g咨詢活動期間私下接觸利益相關人,或收受利益相關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或具有其他影響公正的行為;
?。ㄋ模┻`反保密規(guī)定,損害國家、單位或個人利益;
(五)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術咨詢文檔;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xù)承擔技術咨詢工作。
第十五條 專家?guī)鞂嵭袆討B(tài)管理。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每3年對入庫專家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對專家?guī)爝M行調整。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新聞來源: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