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司法解釋規(guī)范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

訊石光通訊網(wǎng) 2013/1/17 13:11:51

為依法懲治瀆職犯罪,根據(jù)刑法有關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8日聯(lián)合公布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全文共10條,自今年1月9日起施行。 首先,該司法解釋細化甚至量化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其中,為貫徹懲防并舉方針,該司法解釋特別規(guī)定,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xù)、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而予以加重處罰。其次,該司法解釋對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明確規(guī)定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進而有效地解決了實踐中個別案件;抓小放大;現(xiàn)象。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guī)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為有效遏制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該司法解釋第九條特別強調,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從嚴懲處。 另外,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瀆職并收受賄賂的行為應當數(shù)罪并罰,瀆職罪主體涵蓋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問題。 ; 在為該司法解釋發(fā)布工作而專門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斷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從嚴懲處了一大批瀆職犯罪分子。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決人數(shù)4828人,較2010年案件數(shù)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決人數(shù)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決人數(shù)4426人。 ; 不容忽視的是,隨著瀆職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犯罪行為方式、危害結果認定等方面也在不斷出現(xiàn)新變化,相關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日益凸顯,亟須有關機關予以明確。為此;兩高;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并多次論證,出臺本司法解釋。

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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