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銀行貸款利率四倍

訊石光通訊網 2011/12/8 12:22:27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銀行貸款利率四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此《通知》發(fā)布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一、請問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yè)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審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專門進行調查研究,經多次論證,起草制定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按照院領導指示,研究室牽頭,民一、民二庭派員參加,經過調查研究,多次論證,起草了本《通知》。

  二、請問《通知》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通知》具體包括10個方面的內容: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注意防范制裁虛假訴訟、妥善適用有關司法措施、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以及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等內容。這些內容基本涵蓋了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huán)節(jié),是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比較全面的規(guī)范性文件。

  三、請問《通知》對待民間借貸的基本態(tài)度是什么?

  答:民間借貸在我國社會的存在,有著很深的社會基礎。民間借貸的存在有其積極意義,其作為正規(guī)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補充,在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yè)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fā)展。同時,民間借貸在實踐中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jiān)控等特點,容易引發(fā)高利貸、中小企業(yè)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正因如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zhí)行工作,將其作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內容,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guī)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fā)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四、請問《通知》對于民間借貸利息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利息問題是民間借貸當中的非常重要的問題,許多民間借貸糾紛都與利息問題有關,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第一,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锻ㄖ纷鳛橹笇Ц骷壢嗣穹ㄔ阂婪ㄍ咨茖徖砻耖g借貸糾紛案件的規(guī)范性文件,很好地實現了與合同法及我院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釋或規(guī)范性文件的銜接。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guī)定處理。合同法專章規(guī)定了借款合同。我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于復利問題,第7條又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guī)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銀發(fā)[200230號)也明確: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第二,對預扣利息情形的處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對于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三,對于逾期利息的處理?!锻ㄖ返幕揪袷窃诋斒氯思s定的借期內利息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權威解讀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知

  五、針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刑事犯罪問題,《通知》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調研發(fā)現,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fā)放貸款等經濟犯罪案件交織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會破壞市場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視。《通知》區(qū)分具體情形,對于涉嫌經濟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于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qū)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六、據了解,虛假訴訟問題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多有發(fā)生,請問《通知》對于規(guī)制虛假訴訟問題有什么舉措?

  答: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虛假訴訟問題確實比較多,許多案件存在著原、被告雙方對借據無異議的手拉手訴訟,有必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予以規(guī)制?!锻ㄖ芳磸姆婪逗椭撇脙煞矫嫣岢隽酥笇б庖姡?span lang="EN-US">

  第一,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結合借貸事實有關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特別是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jié)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可輕易下判或者調解。另一方面,發(fā)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以最大限度的發(fā)現案件真實,有效遏制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第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堅持能動司法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理念。請問《通知》在貫徹能動司法理念方面有什么體現?

  答:堅持能動司法,是新形勢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選擇。為積極應對當前民間借貸有關問題,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也必須堅持能動司法。一方面,充分發(fā)揮自身職能作用。既要嚴格依法妥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又要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妥善適用有關保全措施及破產程序、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審判執(zhí)行統(tǒng)一協調機制,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另一方面,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許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單純是民事問題,也涉及刑事犯罪問題,不單純是法律問題,更牽涉到緩解中小企業(yè)融資難、企業(yè)破產重組以及突發(fā)性事件、群體性事件處置等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僅靠司法力量往往無法妥善處理,需要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積極采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要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fā)揮聯動效能。同時要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參考。

  八:除了發(fā)布《通知》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應對此次民間借貸有關問題以及規(guī)范國民經濟運行方面,還有什么其他舉措?

  答:為了積極應對當前民間借貸有關問題,圍繞當前我國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我院不僅及時制定了《通知》,還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及具體調研情況,向有關國家機關和主管部門發(fā)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議。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延伸審判職能的重要途徑,是人民法院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這次提出的司法建議包括:一是規(guī)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fā)現的一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提出了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qū)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臺相應規(guī)范,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顒樱瑢τ谶`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等建議。二是加強民間借貸規(guī)范監(jiān)管維護經濟社會穩(wěn)定。從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加強民間借貸市場監(jiān)管、建立由黨委和政府主導的聯動機制制裁金融違規(guī)行為、建立民間借貸風險預警長效機制、加強法制宣傳等五個方面提出建議,以采取有關措施,維護國家經濟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三是規(guī)范和有條件放開企業(yè)間借貸活動。企業(yè)間借貸是正規(guī)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建議盡快制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條件承認企業(yè)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具體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特別規(guī)定。四是規(guī)范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當前不動產仍然實行分散登記制度。為了充分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動產物權糾紛,建議制訂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辦法,盡快實現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科學發(fā)展。五是規(guī)范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我國現有的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對國有資產法律概念的規(guī)定不一致,當事人對此爭議很大,也給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造成困難。為此,建議盡快修訂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法律規(guī)定層面統(tǒng)一國有資產界定標準,并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資產轉讓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六是規(guī)范特殊交易登記制度。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信托等特殊交易日漸增多。為在此類交易中平衡所有權人與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亟需建立相應的登記制度,以進行充分公示。據此,建議盡快制定動產特殊交易登記辦法,對動產上設定的權利負擔進行統(tǒng)一登記,并對登記機構、登記事項和登記的法律效力等內容予以明確,以保障民商事基本法律的有關制度在國民經濟中的順利實施。

新聞來源:《法制日報》

相關文章

    暫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