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宋某某搶劫案

訊石光通訊網 2013/2/19 9:27:38

關鍵詞

  刑事 搶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點

  對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據(jù)其犯罪的具體情況以及禁止事項與所犯罪行的關聯(lián)程度,對其適用“禁止令”。對于未成年人因上網誘發(fā)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進入網吧等特定場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時年17周歲)迷戀網絡游戲,平時經常結伴到網吧上網,時常徹夜不歸。2010年7月27日11時許,因在網吧上網的網費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到河南省平頂山市紅旗街社區(qū)健身器材處,持刀對被害人張某某和王某某實施搶劫,搶走張某某5元現(xiàn)金及手機一部。后將所搶的手機賣掉,所得贓款用于上網。

  裁判結果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搶劫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時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個月內進入網吧、游戲機房等場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鑒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搶劫;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均為初犯,到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宋某某還是在校學生,符合緩刑條件,決定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紤]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網吧需要網費而誘發(fā)了搶劫犯罪;二被告人長期迷戀網絡游戲,網吧等場所與其犯罪有密切聯(lián)系;如果將被告人與引發(fā)其犯罪的場所相隔離,有利于家長和社區(qū)在緩刑期間對其進行有效管教,預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平時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對其適用禁止令的期限確定為與緩刑考驗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過自新。因此,依法判決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網吧等特定場所。

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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