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朋友劉某嫁女兒,王某主動開車幫忙接送客人,并收取了一百元紅包,酒席上一時高興多喝了幾杯,結果回家途中發(fā)生車禍,遂以義務幫工為由將朋友起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日前,某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賠償糾紛,依法判決王某的朋友賠償48000余元。
2011年1月1日,劉某的女兒舉行婚禮,王某主動將自己的一輛面包車開過來幫助劉家接送客人,劉某按照當?shù)亓曀装?span lang="EN-US">100元紅包送給王某。王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幾杯酒,導致在婚宴結束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臉部及胸部受傷,其傷情經(jīng)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王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共花費醫(yī)療費26000余元,劉某支付王某3000元。王某出院后,要求劉某支付全部醫(yī)療費,但劉某不同意。王某一氣之下以其與劉某之間形成的是義務幫工關系,劉某應承擔全部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78000余元。
案件審理中,劉某辯稱他與王某是運輸合同關系,他給王某的紅包就是勞務報酬。
法庭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送給王某的100元紅包完全符合贈與合同的特點,屬于無償贈與性質,不應被認定為勞務報酬,原因在于:一是劉某在女兒婚嫁喜慶中以圖吉利,把王某作為“轎夫”、“車夫”饋贈的紅包,不僅是當?shù)鼗榧尴矐c中的一種禮儀,也符合我國長久以來形成的傳統(tǒng)文化習俗。二是王某自愿將自己的一輛面包車開過來幫助劉某家接送客人,劉某并沒有拒絕。三是100元的紅包數(shù)額與當?shù)剡\輸行業(yè)的勞務報酬行情明顯不符。四是紅包的數(shù)額是一種不確定的數(shù)額,王某并沒有向劉某索要紅包或約定紅包的金額,即劉某是否給王某紅包或給多少錢完全出于自己的單方意愿,王某在接受紅包時也沒有與劉某約定自己應負的相應對價。因此,本案劉某與王某之間形成的不是運輸合同關系,而是義務幫工關系。
本案中,王某作為幫工人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王某的人身損害是因為劉家?guī)凸ざ斐?,與王某義務為劉某幫工存在因果關系,所以,王某應該得到劉某一定的賠償。關于王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因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不良后果,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卻在婚宴上貪杯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由于王某自己的過錯引起的,劉某在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也不是侵權人,應由王某自己承擔過錯責任。據(jù)此法庭判決劉某賠償王某48000余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新聞來源:網(wǎng)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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