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機動車棄之不用應妥善保管,除被盜等意外情況外,借與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而不制止,作為車主屬于未盡注意保管義務,存有過錯,如未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造成交通事故,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與駕駛?cè)顺袚B帶賠償責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宗某某系蘇FPA298號二輪摩托車車主,半年前其新買一輛汽車,二輪摩托車便閑置不用,家中又無處停放,便將摩托車駕駛到其工作單位南通某公司并停放在公司內(nèi),因為不再使用,摩托車也沒上交強險,沒有年檢。摩托車鑰匙一直放在其辦公室抽屜內(nèi),且辦公桌大門常年不關。被告王某與被告宗某某系同一科室同事,其便經(jīng)常等被告宗某某下班以后,私自拿摩托車鑰匙,駕駛該摩托車。2011年10月30日晚,被告王某駕駛該摩托車碰撞同向步行的郭某,致郭某受傷并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無駕駛資格,蘇FPA298號摩托車未檢驗合格,且未投保交強險,被告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原告郭某家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王某向原告方履行賠償義務。因被告宗某某將未投保交強險的摩托車借與無駕駛資格的被告王某,其應與被告王某在投保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王某辯稱:被告宗某某不應負責,摩托車不是借給其的,是其自己騎的。宗某某買了新車后就把車鑰匙放在抽屜里,其與宗某某住一個寢室,就把鑰匙拿來騎的。
被告宗某某認同被告王某的陳述,辯稱:原告認為其屬于出借車給被告王某,與事實不符,其妥善保管了自己名下的摩托車,實現(xiàn)了車輛與鑰匙分離保管,盡到了管理人的管理義務。其并無出借車給被告王某,是其私自騎的。其在本案中既無過錯也無過失,不是交通事故的任何一方,與交通事故沒有任何關聯(lián),與被告王某不存在共同侵權,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二、爭議焦點
機動車棄之不用,除被盜等意外情況外,借與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而不制止,作為車主是否屬于未盡注意保管義務,存有過錯,如未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與駕駛?cè)顺袚B帶賠償責任?
三、法理評析
對本案的處理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同時《條例》還規(guī)定,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不得上路。不得登記,不得檢驗;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者,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被告宗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對自己的車輛實施應盡的管理義務。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年檢、投保交強險等。即使棄之不用,亦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但被告宗某某未能盡到上述義務。被告宗某某雖然未主動將車出借給被告王某,但被告王某私自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與被告宗某某對自己的車輛未盡管理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年檢、投保交強險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其與被告王某存在共同侵權,故被告宗某某應與被告王某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與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強制險。這是機動車的所有人的義務,無容置疑。但被告宗某某已決定將車輛棄之不用,且已將車輛放置在公司內(nèi),實現(xiàn)了車輛與鑰匙分離保管。也就是說,該車已不可能在道路上行駛,《條例》規(guī)定,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投保機動車強制險。既然該車已不可能在道路上行駛,因此其不進行年檢、不投保交強險并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不能由此認為其未盡車輛所有人的管理義務。被告王某私自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宗某某無法預見,其行為屬于盜竊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使用被盜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zhì)損害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shù)呢熑危槐I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宗某某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shù)呢熑螒烧厥氯吮桓嫱跄匙孕谐袚?。因此應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宗某某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與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意見同意第二種意見中,關于被告宗某某將車輛棄之不用,其不進行年檢、不投保交強險并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不能由此認為其未盡車輛所有人的管理義務的觀點。但認為,被告王某私自駕駛被告宗某某所有的摩托車,與被告宗某某沒有盡妥善保管義務有關聯(lián),也就是說被告宗某某沒有妥善保管自己的機動車,給王某私自開車提供了便利,被告宗某某反映也只是將摩托車鑰匙放在抽屜里,并沒有其他保管措施,被告王某私自駕駛過好幾次都沒發(fā)現(xiàn)。其反映違背常理。應推定其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只是沒有及時制止而已。故應推定被告宗某某作為車主未盡注意保管義務,存有過錯,以致造成本起事故,其與被告王某存在共同侵權,故被告宗某某應與被告王某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新聞來源:東方法眼 作者:錢順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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