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公司

訊石光通訊網 2013/4/8 10:19:33

 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國注冊了涉案兩“iPad”商標。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國唯冠公司發(fā)出要約“希望能夠購買所有唯冠擁有的iPad商標”。經磋商,2009年12月17日,臺灣唯冠公司與IP公司在臺灣簽署了《商標轉讓協議》,以3.5萬英鎊為對價向IP公司轉讓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iPad商標。2010年2月,IP公司簽訂《權利轉讓協議》向蘋果公司轉讓涉案兩商標。2010年4月19日,蘋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為被告,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根據臺灣唯冠公司與IP公司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國擁有的涉案兩“iPad”商標歸其所有。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商標轉讓協議是臺灣唯冠公司簽訂的,對深圳唯冠公司沒有約束力,也沒有構成表見代理,故判決駁回了蘋果公司等的訴訟請求。蘋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多次調解,終使雙方于2012年6月達成調解協議,由蘋果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唯冠公司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該調解協議已經執(zhí)行。

  由于訴訟時唯冠公司已瀕臨破產,涉案“iPad”商標被數個銀行申請輪候查封,案件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備受國內外關注。調解結案,實現了iPad商標的價值最大化,有力地保護了債權人的權益,探索了涉外商標權權屬糾紛解決的新路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新聞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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