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侵權判斷原則

訊石光通訊網 2011/12/7 9:30:19
計算機軟件侵權判斷原則

 

計算機軟件開發(fā)過程中,除取得程序代碼這一最終成果外,還包括數據結構、算法、用戶界面、組織結構等內容。因介于代碼與軟件功能之間的部分基本上還是屬于軟件開發(fā)過程中的思想,而非軟件的表達,故不屬于保護范圍。

 

  計算機軟件侵權判斷的原則:“實質相似性加接觸”原則。在二者實質相似的前提下,若有證據證實被告接觸或可能接觸了軟件,一般就可以認定侵權成立。其步驟如下:

 

 ?。?span lang="EN-US">1)對被控侵權軟件與權利人的軟件直接進行軟盤內容對比或者目錄、文件名對比;

 ?。?span lang="EN-US">2)對兩個軟件的安裝過程進行對比,注意安裝過程中的屏幕顯示是否相同;

 ?。?span lang="EN-US">3)對安裝后的目錄以及各文件進行對比,包括對比文件名、文件長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時間、文件屬性等表面現象;

  (4)對安裝后軟件使用過程中的屏幕顯示、功能、功能鍵、使用方法等進行對比;

 ?。?span lang="EN-US">5)對兩個軟件的程序代碼進行對比。

 

  其中,最主要的是程序代碼比對階段。目標程序同一性判斷只是軟件侵權判斷的基礎,在目標程序相同的情況下,還需進一步判斷與目標程序相對應的兩個軟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如果兩個軟件的源程序實質相似,則可判定兩個軟件相似,侵權行為成立。

新聞來源: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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